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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铜坤喷织厂、赵金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铜坤喷织厂,赵金坤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19号原告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伟伟,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铜坤喷织厂。负责人赵金坤。被告赵金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铜坤喷织厂、赵金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明康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8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