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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犯强奸罪、抢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34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3月4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6年11月10日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1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病未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22日交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患××被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强奸罪2015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兴化市茅山镇以乘坐于XX驾驶的送客三轮车为由,将于XX骗至茅山镇茅二村田边无人处,采用卡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于XX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抢夺罪2015年8月13日至10月27日间,被告人孙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兴化市戴南镇等地,驾驶摩托车抢夺作案5起(其中未遂3起),抢得黄金项链1条、手机2部、平板电脑1台、人民币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605元。分述如下:1.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柳官村村部门口路上,抢夺张某脖子上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455元。2.2015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宫伦村红星琉璃瓦厂东侧路上,欲抢夺彭某贴身携带的财物时,被彭某发现而未得逞。3.2015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宫伦村东边路上,欲抢夺钱某脖子上金项链时,被钱某发现而未得逞。4.2015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伙同他人在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黄周路上,抢夺李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因自身摔倒而未得逞。5.2015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孙某伙同丁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兴化市戴南镇团结路团结桥东侧路上,抢夺陈某左肩上挎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元、“苹果4”手机1部、“天语”手机1部、“UnisCom”平板电脑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苹果4”手机1部、“天语”手机1部、“UnisCom”平板电脑1台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三、盗窃罪2015年9月24日至10月22日间,被告人孙某在兴化市戴南镇、张郭镇盗窃作案2起(其中未遂1起),窃得人民币19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在兴化市戴南镇南园浴室,乘隙窃得浴室衣柜内丁某乙、刘某衣服中的人民币1900元。2.2015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兴化市张郭镇朝阳路三马转盘红绿灯西边路上,乘隙窃得刘某挂在电动车龙头上挎包1只,被刘某当场发现,盗窃未得逞,后被群众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XX、张某、彭某、钱某、刘某、丁某乙、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罗某、汤某、丁某甲、范某、陆某、单某扣、叶某、曹某;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情况说明、扣押与发还清单;被抢物品物证照片;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报告、兴化市及姜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淳监狱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乘机动车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中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六千八百五十五元予以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其中张小党4455元、陈巧云5**元、丁其武、刘红华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中高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锦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