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与被告姚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姚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8号原告李志,男,蒙古族,市民。被告姚志国,男,汉族,市民。原告李志与被告姚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慧阳独任审理此案,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2014年3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有被告姚志国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姚志国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志国偿还原告李志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志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慧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