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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泽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107号罪犯王泽仁,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9日作出(1998)通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泽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泽仁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1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2月1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泽仁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泽仁系主犯、累犯。本院认为:罪犯王泽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泽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