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洪成与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成,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谢洪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归镇思塘村思荔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黎富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岑劳人仲字(2015)第7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7119.4元(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5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岑溪市新鸿基陶瓷有限公司在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户存款7169.4元到本院帐户。上述7169.40元用以履行本案债务7119.4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人对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岑劳人仲字(2015)第7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覃石金执行员 严雪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