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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罗国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初中文化。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洪雅县和青神县撬锁盗窃电瓶车,连续作案11起,盗窃数额共计30639元。具体是:1、2015年9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城镇文林街12号青神县妇幼保健院后门盗得张某某的牌号为川Z1062**的红色绿佳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376元。2、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城镇小南街18号秀女坊美容沙龙外盗得孙某的牌号为川Z2293**的白色新日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36元。3、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城镇一环路东段206号丫丫网吧外盗得宋某的牌号为川Z1580**的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552元。4、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城镇北京联华超市外盗得胡某某的牌号为川Z1069**的红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905元。5、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城镇兴欣街西门转盘移动营业厅外盗得曹某某的牌号为川Z1564**的蓝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80元。6、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城镇杨坡儿街青神县中医院盗得陈某某的牌号为川Z1991**的红色新日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592元。7、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洪雅县洪川镇眉山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外盗得王某某的牌号为川Z2503**的白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52元。8、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洪雅县洪川镇眉山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外盗得徐某某的牌号为川Z2535**的白色爱玛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50元。9、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洪雅县洪川镇洪雅中学门外盗得邵某的牌号为川Z2398**的黄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464元。10、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利民街18号蓝调沙龙水吧旁边小巷盗得鲁某的牌号为川Z1564**的蓝色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80元。11、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洪雅县洪川镇恒和国际小区盗得王某的牌号为川Z2605**的白色爱玛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明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