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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指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常新成、李春花与东营市世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新成,李春花,东营市世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指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常新成申请执行人李春花被申请人东营市世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常新成、李春花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世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496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2015)东仲字第496号裁决书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