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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段鹏飞、段希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段鹏飞,段希忠,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12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程熙忠,职务行长。被告段鹏飞。被告段希忠。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隆。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被告段鹏飞、段希忠、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