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如轩杏与楚大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轩,楚大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817号原告:赵如轩,男,汉族,1940年2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楚大德,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如轩杏与被告楚大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