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23号原告范某某,女,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云 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