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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勤志与李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志,李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98号申请人徐勤志,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忠良,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徐勤志与被执行人李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忠良名下房地产被本院其它案件先行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标的在本院期首封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并暂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若今后分配不足或分配不到的,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