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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8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任某某,女,汉族,住周至县某某乡。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周至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