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美琴与被告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琴,赵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619号原告朱美琴。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本院审理的原告朱美琴与被告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朱美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美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