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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美琴与被告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琴,赵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619号原告朱美琴。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本院审理的原告朱美琴与被告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朱美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美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