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与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04号原告: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机构代码00318125-7.法定代表人:刘维航,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路与龟山路交叉口翡翠华庭商业A区。法定代表人:谢光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收6887元,由原告阜南县苗集镇人民政府负担6886元。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