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书容与被告吴春容、姜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书容,吴春容,姜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2号原告曾书容,女。被告吴春容,女。被告姜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书容与被告吴春容、姜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容、姜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书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书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曾书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