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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8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立山,系连山区石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王俊娜承担。审判员  陈天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