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8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立山,系连山区石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王俊娜承担。审判员 陈天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