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XXX号“兴隆汽车农机配件商店”经营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假冒“长城”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出售给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采购人员,上述时间,其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长城”牌润滑油的数量及金额。该事实另有送货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印证。2、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证实“长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及注册登记情况。3、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进货记录,证实其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的具体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