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葛文敬与赵金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敬,赵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北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葛文敬,喜金雨火锅店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赵金喜,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葛文敬与被执行人赵金喜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574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57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