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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葛文敬与赵金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敬,赵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北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葛文敬,喜金雨火锅店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赵金喜,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葛文敬与被执行人赵金喜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574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57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