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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钟某某、曾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某,曾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91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钟某某,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曾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