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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表姐。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汉族,职工。系被告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琳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