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华因与被告刘岳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刘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7394号原告罗华。被告刘岳。原告罗华因与被告刘岳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明慧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华诉称:2015年10月13日,刘岳向罗华借款24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一张借条,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罗华多次要求刘岳归还借款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罗华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1、刘岳向原告罗华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12月15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刘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岳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刘岳称去广州出差需差旅费而向罗华借款24000元,罗华遂交付24000元现金给刘岳,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到期后,罗华向刘岳催要借款。刘岳遂于2015年10月13日向罗华出具一张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罗华现金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24000),一个月之内付清。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华多次催促刘岳偿还借款,仍未果。罗华遂诉讼至本院,请求有依法裁决。上述事实,有《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罗华与刘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刘岳手书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庭审举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罗华诉请刘岳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岳未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罗华要求刘岳从起诉之日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罗华要求刘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因出借人罗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故本院依法按年利率6%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岳偿还原告罗华借款本金24000元;被告刘岳向原告罗华支付借款本金24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限被告刘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有约定的(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