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金殿梅与张克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克付,金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克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殿梅。再审申请人张克付因与被申请人金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克付申请再审称:其与金殿梅并不认识,其不是本案债务主体,金殿梅也不是债权主体,涉案责任主体赵勇已被刑事立案,金殿梅提起本案诉讼无任何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张克付向金殿梅出具借条,且自认于2012年5月10日收到金殿梅现金5万元,故金殿梅与张克付之间5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原审据此判令张克付向金殿梅偿还借款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张克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克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