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太胜、贺全喜等典当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冯太胜,贺全喜,张春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540号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太胜,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被告:贺全喜,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太胜、贺全喜、张春城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冯太胜所有的皖C-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现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冯太胜名下皖C-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冯太胜名下皖C-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公尔审判员 王阿晶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