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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狄斌诉王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33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狄斌(绰号“阿兵”),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4月被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11月7日期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狄斌、王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徐刑初字第743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狄斌、王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狄斌、王斌受他人指使,从本市海宁路、浙江北路附近出发,乘坐王斌驾驶的牌号为苏xx**的标致牌轿车,至本市松江区松汇东路xx弄2号xx宾馆附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零时30分许,狄斌、王斌携带购得的五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驾车从上述地点返程,途经本市松江区沪杭高速公路松江城区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另从王斌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五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5002.82克,从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从王斌车内查获的另一包白色晶体净重1.6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狄斌、王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毒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斌、狄斌的供述。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人狄斌、王斌不知是假毒品,将5002.82克白色晶体当作甲基苯丙胺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名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狄斌、王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狄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对被告人王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狄斌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狄斌的辩护人提出,狄斌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对毒品的数量、真假并不知情,且系初犯,建议对狄斌从轻、减轻处罚。王斌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王斌的辩护人提出,王斌对毒品数量不明知,其运输的白色晶体中无毒品成分,系运输毒品未遂,建议对王斌从轻、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狄斌、王斌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的证据,所列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中经过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狄斌、王斌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两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两人是受人指使,对毒品数量、真假不知情,本案犯罪未遂,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狄斌、王斌到案后均稳定供述两人为获取非法报酬,受人指使到松江拿冰毒,运输毒品过程中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查获,表明两人主观上对自己运输毒品的性质有明确认识。原审鉴于本案因两名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两人如实供述罪行,对两人均予以减轻处罚,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辩护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燕燕代理审判员  于 鹏审 判 员  郭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静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