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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92号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月塘小区1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宝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维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从容,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业无正文)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