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鲍连久与唐利、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连久,唐利,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鲍连久被执行人:唐利、马青依据(2015)二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鲍连久与被执行人唐利、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显军于2016年11月6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二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