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执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登林与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林,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3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登林,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淑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划拨至萧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