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登林与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林,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317-1号申请执行人张登林,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淑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陶宇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划拨至萧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帐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