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德利、张连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德利,张连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桂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振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利,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团结村刘家屯。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连山,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安顺小区******号。上诉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振军,被上诉人王德利及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连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市宝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雪(共2页,印2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