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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执民字第2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雨胜与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蒋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雨胜,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蒋国平,沈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余执民字第2777-1号申请执行人杨雨胜,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丁山河村3组河南墩22号。被执行人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金丰源工业园标准厂房一幢(4号楼B2b)。法定代表人:蒋国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国平,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李家坝村阮家兜9号。被执行人沈英英,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李家坝村阮家兜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雨胜与被执行人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蒋国平、沈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雨胜金额76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蒋国平、沈英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蒋国平、沈英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熙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