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13号原告卢某被告王某,男,1966月4月3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官会镇石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太杰审 判 员 夏康红人民陪审员 高 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