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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刚与林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林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868号原告:林刚。委托代理人:冯海涛。被告:林美生。原告林刚与被告林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林美生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2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3日,被告林美生因需向原告林刚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美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林美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