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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25号原告:鲁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城镇居民,住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