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25号原告:鲁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城镇居民,住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