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铁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铁行初字第77号原告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亚利,该局局属单位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庆生审 判 员 范美萍人民陪审员 李光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欢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