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蔡小文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文,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98-1号申请执行人蔡小文。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董事局主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蔡小文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