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北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仲伟霞与于文江、于凤英、王福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霞,于文江,于凤英,王福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315号原告:仲伟霞,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吕尊超,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文江,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陈泉泰,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凤英,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立欣,系被告于凤英之夫。被告:王福忠,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霞诉被告于文江、于凤英、王福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伟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霞撤回对被告于文江、于凤英、王福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仲伟霞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