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天波与被告张杰锋、王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波,张杰锋,王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173号原告苏天波,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杰锋,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美婷,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天波与被告张杰锋、王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原告苏天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育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