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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初字第0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00535号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满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伯安,职务不详。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5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122元,由原告淮安厚德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