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陈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36号原告白某某,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被告陈某某的住址错误,导致本院向被告陈某某送达应诉文书未找到被告陈某某,同时原告2016年1月7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白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