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诉前立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黄蕾、殷国巍、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蕾,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殷国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诉前立保字第212-1号申请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法定代表人:殷国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蕾,住伊宁市。被申请人: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法定代表人:黄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殷国巍,住伊宁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黄蕾、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殷国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伊诉前立保字第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现因申请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蕾、殷国巍、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黄蕾、殷国巍、伊宁县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的价值133.2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审判员 孙晨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