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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淮西宝与中国平安财险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西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73号申请人淮西宝,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眉县支公司),住所:眉县首善镇渭阳路108号。组织机构:92152465-0负责人杨宏强,系该公司经理。(缺席)委托代理人高纪军,男,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申请人淮西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淮西宝12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120000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