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5号罪犯郭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郭庆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庆自1993年至2013年五次犯罪入监服刑,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庆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