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淑兰申请执行张力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兰,张力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力心,男,住所地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淑兰与被执行人张力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力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淑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力心在巴林左旗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