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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启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杰,男,1980年4月14日生。(一般授权)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敏霞、李宗毅,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明艳琴、王旖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杰,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各类家用电器,截止2015年4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33088元。并约定2015年4月25日前归还。从2015年4月26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3088元及被告逾期未还款的利息(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及6月12日对账单各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欠款金额持异议。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货款金额不正确。双方因为退还货物导致实际货款有差异,货款金额应为267423.42元;2、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罚金依据不足,不能同时主张。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各类家用电器滚动付款,2015年3月21日,双方签订《经销商铺底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帐期和金额,并承诺2015年4月25日帐期到期。帐期到期后被告应付货款为4330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3088元及被告逾期未还款的利息(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买卖关系事实存在,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各类家用电器,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3088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33088元。二、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泰融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该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769元由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明艳琴人民陪审员  耿汉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