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靳某为与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为,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靳某为被执行人:郇某某依据(2013)二钢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靳某为与被执行人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靳大为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二钢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