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桓与黄光文、吴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桓,黄光文,吴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086-3号原告张桓,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黄光文,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吴霄,女,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桓与被告黄光文、吴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桓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原告已预交29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100由原告张桓负担。审 判 长 张标生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