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成军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92号罪犯成军元,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军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成军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军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军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军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