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红,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东晓,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高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9875.2元及案件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