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国平与李玉华、杨国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平,李玉华,杨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1号申请人宋国平,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华,女,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国春,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宋国平申请执行李玉华、杨国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大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华、杨国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玉华、杨国春银行存款142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