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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康凯与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凯,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康凯。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张家口市赤城县炮粱乡金家庄。法定代表人陈宝灵,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1日双方达成抵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康凯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赤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乔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宪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