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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重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费力安与赵晓涛、徐丹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力安,赵晓涛,徐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重字第00022号原告费力安,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赵兰,系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涛,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回族,系沈阳市铁路局职工,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培方,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丹杰,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卖区主管,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培方,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力安诉被告赵晓涛、被告徐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费力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赵晓涛名下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担保人费俭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22号102栋3-3-1(建筑面积为72.7平方米)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赵晓涛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5-1号3-5-2(建筑面积110.6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及担保人费俭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22号102栋3-3-1(建筑面积为72.7平方米)房产一处。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晓涛、徐丹杰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郭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徐文香、吴玉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1、续查封被告赵晓涛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5-1号3-5-2(建筑面积110.65平方米)的房产;2、以查封担保人即原告费力安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9-21号1-7-3(建筑面积116.25平方米)的房产置换查封担保人费俭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22号102栋3-3-1(建筑面积为72.7平方米)房产。本院认为,原告费力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告赵晓涛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5-1号3-5-2(建筑面积110.6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二、查封原告费力安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9-21号1-7-3(建筑面积116.25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三、解除对担保人费俭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22号102栋3-3-1(建筑面积为72.7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娜人民陪审员 徐 文 香人民陪审员 吴 玉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